《摘要》
假設複製人類在科學上是可能的,是否表示在倫理上也「可以」呢?答案恐怕是否定的──前者是有關能力的判斷,後者則是道德判斷。道德判斷誠然要以能力判斷為前提,但以人類複製的問題來看,即使科學上有能力這麼做,還是得問在道德上是否同樣可行。
要判斷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是否可行,必須經過「相關事實的澄清」、「道德原則的確立」與「道德判斷的形成」。以人類複製為例,事實的澄清需以公正態度評估科學發展的狀況。道德原則的確立則需符合以下幾個條件:尊重自主(生命尊嚴與主體性)、不傷害(不能製造不必要的傷害)與行善(在合理情況下, 人有促進他人福祉的義務)。以上兩點都確立了,才能進行道德判斷⋯⋯但人類複製現階段有許多技術上的風險,已違背「不傷害」這項原則,無法在倫理上站穩腳跟。
如果不能進行生殖性人類複製,可否用胚胎進行醫療研究性複製?這樣又該如何看待人類胚胎的道德地位?有些科學家主張,生命只有簡單與複雜,沒有高低之分,因此殺菌與殺胚胎是差不多的事。可是高低之分是價值判斷而非科學判斷。人與他者的關係相當複雜,各種生命對我們展現的意義也不同,是以殺菌與殺胚胎自不能相提並論。
再者,有科學家認為,人的胚胎並不等於「人」。問題是:要怎樣才算是「人」?若以出生為界線,那早產兒和媽媽肚裡的足月胎兒哪個才是人?若以理性或自我意識來看,則一兩歲的小孩與植物人就不是人了嗎?可見要在人類生命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畫一條線加以區分,真的相當困難。況且否定胚胎是人的說法,忽略了人類生命的「同一性」(identity),也就是胚胎無論如何變化,後面都有一個不變的主體──「我」這個人。沒有不變的「我」作為一切變化後的「我」的基礎,又如何能說是「我」的變化?這一個「我」,正是該被當成人來對待的同一個「人」。所以說,在胚胎可能是人或不確定其是否為人的情形下,即使打著促進醫學進步或造福人群的名義傷害胚胎,亦為道德所不容。
繪圖 / Nakao
更多選文與本文請見2010年12月號《人籟論辨月刊》
